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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处理

2018-03-01 09:18:47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若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认定张某低于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权具有正当理由,则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440(万元)。2017年6月1日,A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3000万元向李某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22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8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8月1日,李某将持有的A企业股权以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某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个人收购企业股权是指个人投资者以目标企业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进行的收购。随着我国个人投资者在经济生活中活跃度不断提升, 个人收购企业股权的情况也日渐频繁。下面笔者将实务中遇到的一起案例与大家分享。

  例:A企业是一家电器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变电设备,2016年6月30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7000万元,负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3000万元。2016年7月1日,自然人投资者李某向A企业原股东张某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200万元。李某收购企业后于2017年6月1日,A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3000万元(股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余额为3600万元)向李某转增实收资本。2017年8月1日,李某将持有的A企业股权以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某。计算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张某和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件规定,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收购后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原股东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若A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认定张某低于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权具有正当理由,则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20%=440(万元)。

  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1)在李某42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扣除实收资本2000万元后,实际上相当于李某以2200万元购买了3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3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22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8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2017年6月1日,A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3000万元向李某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22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8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李某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20%=160(万元)。

  (2)2017年8月1日,李某将持有的A企业股权以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某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因此:

  李某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4200-800)×20%=200(万元)。

  注意事项: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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