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
2019-04-01 10:00:28 来源:web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连锁加盟又称为特许经营,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专家表示,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将直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切实高效落地对企业至关重要。
近期,高层定调用好积极财政政策空间,合理加大减税力度。目前,大力度减税政策落地加速。媒体获悉,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详解。
专家表示,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将直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切实高效落地对企业至关重要。
为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媒体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原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广至所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此次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适用。
"以往,企业意欲转让专利或技术难免有所顾忌--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符合'转让技术5年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条件。这意味着,一旦转让技术的企业满足了这个条件,包括该企业在内的其他人均无使用权,只有独占许可权利人才享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时表示,如今,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将原"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修改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那么,哪些技术能够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呢?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此,负责人举例说,A企业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公司备案登记流程怎么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69条其中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登记备案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二、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公司申请备案登记所需材料:
1、公司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清算组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营特许加盟要注意判断特许人是否局有特许经营资质,以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判断特许人是否局有特许经营资质,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特许人的合法性、特许人有无自己的经营资源以及考察特许人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
连锁加盟又称为特许经营,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连锁加盟神话,出现很多的成功范例,但也有人利用该形式进行诈骗,很多人怀着发财梦最后才发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为了防止被欺诈加盟的发生,加盟商在加盟前考察时,应尽量考察特许人的特许资质,核实其已经披露或者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慎重签署加盟合同,注意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在加盟失利时,选择合法有效地维权手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可见,特许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加盟人在加盟前要弄清楚特许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招商资料以及市场情况介绍是否属实。
判断特许人是否局有特许经营资质,可以从下面几点入手:
1、特许人的合法性
特许人是否合法主要看该特许人能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执照年是否经过了年检,其注册的住所地与其实际营业地是否一致特种行业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看是否取得批准,例如需要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卫生许可证,注意查看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卫生许可的范围。这些可以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信息,必要时委托律师调取其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特许人有无自己的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成熟的经营模式等。这一问题考查起来比较复杂,主要看特许人能否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加盟手册、操作指南等。实践中,不少特许人向加盟者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这与注册证书有着天壤的区别。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能否获得注册则需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期限,其申请有可能不被注册。因此,对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受理证书、专利证书的真伪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专利网予以查询核实。
3、考察特许人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
所谓“两店一年”,就是指特许人必须有自己的直营店,且两家以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从客观上来判断特许人是否有成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所谓直营,就是特许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
考察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上述条件只是表面的、外在的、基本的因素,在加盟之前最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详细的了解,最好能够通过律师进行一个详尽的调查,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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