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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申办

2018-09-21 14:41:49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答复申请人。1、有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宗旨、章程。申办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申请书,内容包括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及数额。由设立单位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办理机构备案。《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8月7日

  办理机构: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上海市巨鹿路709号 *

  办理时限: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办对象资格:

  1、有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宗旨、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3、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5、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6、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申办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书;

  2、申请书,内容包括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及数额;

  3、资金信用证明;

  4、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与申办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由设立单位向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办理机构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依据:《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8月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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